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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杀人罪区别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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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直接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违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间接故意的表现形式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

(一)、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二)、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

(三)、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认识因素上,对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认识在程度上有所不同。

直接故意的杀人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例如:甲想杀死乙,用枪顶在乙的胸脯上射击,致乙当场死亡。甲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致乙死亡而仍决意为之,追求乙死亡的结果发生,甲的态度即为直接故意,甲在认识因素上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致乙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杀人,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不存在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他人死亡才属于间接故意杀人的情况。

(二)、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在直接故意中,行为人是希望即积极并追求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会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甚至顽强地实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

在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的发生则不是持希望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放任,就是对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任之,任其事态发展的态度。在放任的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不会想方设法排除障碍来积极追求或是努力争取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如交通肇事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交通事故发生后,不采取积极抢救而将生命重危的被害人拉到野外抛弃,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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