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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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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达成的协议。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离婚协议》是双方达成离婚意向后签订的,还有的是男女双方并无离婚意向而是做为防范离婚措施而事先签订的。《离婚协议》签订后,有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有的则协议离婚未成而诉诸法院。

如果《离婚协议》签订后,男女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该《离婚协议》是有效的,除非一方能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否则,一方翻悔,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法院是不支持的。《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

如果《离婚协议》签订后,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诉讼中,该协议能否成为法院分割共同财产的依据呢?关于这个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据此可知,《离婚协议》签订后,双方协议离婚未成,没有办理离婚登记,一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不认可该协议,该协议就不能成为法院分割共同财产的依据。

如果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即使未能协议离婚,在诉讼离婚时,也应按此协议进行财产分割。在诉讼离婚时,该协议有法律效力吗?我认为,既然当事人明确表示该《离婚协议》既适用于协议离婚,又适用于诉讼离婚,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该协议就是有法律效力的,离婚时应当按此约定进行财产分割。在此情形下,不宜援引《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否认其法律效力。

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形,即: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协议,其中约定了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方式。这种协议,一般属于夫妻财产约定。它可以作为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依据,在诉讼离婚时具有法律效力。即使一方反悔,也应当按此约定进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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