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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特别需要注意事项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遵义汪伦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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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特别需要注意事项。近期,上海离婚律师陈金波发表过一篇文章关于“夫妻之间约定房产归一方单独所有是否可以随意撤销”。虽然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能够取得房产的一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是非常有必要签署该份协议,若能够及时的办理房产过户或公证就更完美。为了防止赠与方事后随意行使撤销权,以及能够透彻的理解“夫妻财产契约制”和“夫妻赠与”的区别。在此,特分享两个案例进行区分。

案例1:杨明与李莹相爱多年,登记结婚。二人白手起家进行创业,终于积攒了丰厚的家产,有5套房产,均登记在杨明和李莹名下,属于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因杨明婚外出轨,李莹逼迫杨明签署婚内财产协议,约定5套房产归李莹个人所有。署名:杨明和李莹,并注明了年月日。嗣后,因双方离婚诉至法院,李莹要求履行该协议,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2:李康属于富二代,婚前因老宅拆迁,分到3套房,并登记在其一个人名下。陈伊跟李康系大学同学,相识多年后步入婚姻殿堂。李康因移情别恋,经常跟其他女孩搞暧昧,被陈伊发现。为了挽救这段婚姻,李康提出愿意出具一份协议,明确约定将其个人名下的3套房产全归陈伊所有,署名李康,并注明了年月日。但好景不长,双方还是诉至法院离婚,诉讼过程中陈伊提出要求履行该协议,但法院最终未支持。

由上述两个小案例可以分析得知,案例1之所以法院予以支持是因为杨明与李莹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属于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情况下,该案例应适用《婚姻法》第19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任意撤销。相反,案例2中李康约定的房产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则在双方未办理房产过户或公证之前,其可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随时行使撤销权。

通过上述案例的细微差别,可以让大家能够更好的理解和明白如何约定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笔者也特别提供一个小经验,可以在婚内协议中增加一条“赠与人无条件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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