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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夫妻忠厚任务 财产分割时应少分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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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忠厚任务是珍爱被侵权者的利益,夫妻必须都爱情埋头、感情忠诚、互相忠厚于对方。夫妻忠厚任务强调男女平等,即不管是男方照旧女方有悖法律,惩治办法雷同。

  【案情】

  李某诉称,其丈夫王某经常夜不归宿,与其他女性长期保持不合法关系,并提供了视频、照片、出警记录等相干证据,证实王某与异性在酒店开房、在异性家中住宿等事实。李某认为,王某的举动违反了夫妻忠厚任务,对婚姻破裂负有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之大部分归其所有。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忠厚任务不是一个严酷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只是法律倡导性任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蔽、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蔽、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而违背夫妻忠厚任务并不属于上述情形,故王某不应当少分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厚。违背夫妻忠厚任务对婚姻破裂有过错的,应按照对过错方予以否定性评价、过错方就其过错承担响应责任及对女方予以填补、照顾女方的原则,在分割财产时,对王某应少分,对非过错方的李某应予以倾向性珍爱。

  【评析】

  笔者赞成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未履行夫妻忠厚任务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时有发生,尤其是男方出轨的征象较多,出轨情形并非法律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重婚”。我国婚姻法也仅对违背夫妻忠厚任务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重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设立了响应的损害赔偿机制,而对于违背夫妻忠诚任务的其他情形并未有所规定,此种情形并不能请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未违背夫妻忠厚任务的、非过错方一方利益的珍爱有所欠缺。

  2.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忠厚的任务,虽然是一项原则性规定,但对司法审判实践具有引导意义。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厚,互相尊重。这属于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引导地位,通常在婚姻规范有详细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详细规定,不能直接适用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但在没有详细规定的情况下,婚姻法基本原则对婚姻法规范起到增补作用。夫妻忠厚任务作为原则性的规范存在,是对婚姻法相干规则的增补。

  3.对于在法律上违背夫妻忠厚任务的判定亦应有严酷的界限,不宜过宽,不会造成对夫妻忠厚任务的滥用。笔者认为,必要知足一个特定的可操作性标准,即:与婚外第三人发生性举动,不仅包括重婚举动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长期性举动,还包括通奸等临时性举动。这些举动都会对婚姻中的忠诚一方造成紧张的危险,其举动性子亦属于紧张违背了夫妻忠厚任务,不仅需予以道德上的训斥,还需予以法律上的惩戒。

  4.借鉴侵权法过错归责的思路,违背夫妻忠厚任务的过错方应就其过错在夫妻财产分割上承担响应责任。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对权利的援助,同时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通过财产损害赔偿的体例对非过错方进行精神和感情上的抚慰和补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仅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荼毒、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于由通奸等违背夫妻忠厚任务而导致离婚的,虽不能根据婚姻法主张损害赔偿的责任,但考虑到违背夫妻忠厚任务的过错方应当对婚姻的破裂承担重要责任,如依旧判决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就等同于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其不承担婚姻破裂的责任,不足以表现法律的惩戒和指导作用。故在离婚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违背夫妻忠厚任务的过错方应少分,以表现其过错在夫妻财产分割上的责任。

  5.婚姻法一向秉持照顾女方的原则。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详细情况,根据照顾后代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规定对何种情形下按照照顾女方的原则判决并未作细致规定,但立法本意无疑是当女方权益有可能受损时应当秉持照顾女方的原则判决。本案中,男方存在违背夫妻忠厚任务的举动,女方权益无疑受到损害,单单判决离婚并不足以维护女方的权益,故法院根据婚姻法上照顾女方的原则,在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根据案件详细情况,对违背夫妻忠厚任务的男方予以少分而对非过错方的女方予以倾向性的珍爱,也表现和吻合婚姻法上述规定的立法本意。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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