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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股权价值确定的经典案例8则,给你3个思路 | 家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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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中国的私人财富已经进入股权时代。而对这句话最好的佐证就是多数离婚都会涉及股权分割。


我们经常会听到客户问:


我不懂公司运营,只想要股权折现。我该怎么确定股权的折现金额?


公司的经营状况起起伏伏,到底怎么确定股权的价值?


申请股权价值评估,对方拒绝提交材料,那股权价值怎么确定?


离婚时的股权分割不仅让当事人头疼,更是法官和律师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难点。股权分割涉及到当事人双方权益平衡、其他股东利益保障等,尤其是其中股权价值的确定,会直接关系到双方分到财产的多寡。实践中,股权价值确定的方式也“各有千秋”。


夫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和第三方资产评估确定股权价值是实践中适用最多的方式。但是,在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又不能做股权价值评估的情况时,法院又会怎么确定股权的价值呢?



本文通过案例检索,将此种离婚案件中法院确定股权价值的裁判观点进行罗列和总结,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股权价值确定的方式,以更好地确定离婚财产分割的策略。


一、 以公司实物资产价值确定股权价值



总结

当离婚双方无法就股权价值协商达成一致,而且股权也无法进行价值评估时,法院根据涉案公司的实物资产价值确定涉案股权价值。此种情况主要适用于公司主要资产为实物,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土地、厂房等。


01

2013)厦民终字第3609号


法院判决:原审法院分析认为,双方于婚后注册成立御舵公司,双方均为御舵公司的股东,各占50%的股权,御舵公司应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御舵公司的现资产价值,双方存有争议但均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综合考虑双方的意见,原审法院酌定御舵公司的现资产价值为35万元(含公司实物设备、公司账户余额2522.65元等)


02

(2018)浙0783民初10362、11933号


法院判决:1、关于墙纸总厂、天然公司,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天然公司实物资产为4945055.6元,按股权40%折算,陆某1可享有1978022.24元的资产;墙纸总厂名下价值204400元的房产6幢均坐落于天然公司名下的“东阳市国用(X)第X号”土地上,该土地评估价值1961593.6元与陆某1可享有的天然公司实物资产价值基本持平,考虑到双方一致陈述这两家企业已基本没有业务,实物分割对企业经营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结合陆某1当庭表示财产分割后可退出天然公司的意见,为便于双方企业以后的经营,根据房地一体的法定事由及天然公司另租用有土地的情况,本院酌情确认天然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为“东阳市国用(X)第X号”的土地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归陆某1所有;陆某1与童某共有的天然公司80%股权归童某所有。


03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4131号


法院判决:对于该股权的价值,因A公司转让机器设备、商标、专利和业务资产后,主要资产仅剩余公司名下的土地和厂房,本院参酌该公司土地和厂房的估价综合确定该公司股权价值。


二、 以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等确定股权价值



总结

当股权价值无法进行评估,如实际经营公司的一方无法或是拒绝提交连续财务报表等财务资料时,有的法院也会根据公司向第三方提交的财务资料确定股权价值。最常见的第三方即为税务局等政府部门。法院认为,以正常理性判断,一个公司向税务机关虚假报税的可能性较低。


01

(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70号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二审中,崔某提交了2014年1至12月天禄公司向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化学与物理电源产业园税务分局申报纳税的资料,其中附有天禄公司同期1至12月的资产负债表。其内容与本院委托原审法院向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化学与物理电源产业园税务分局调取的材料内容一致。因为该组证据系天禄公司向税务机关纳税时自行申报的,以正常理性判断,一个公司向税务机关报税时虚增公司资产的可能性较低,而且孙某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认可。故以该组证据中天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依据认定股权补偿价款不会损害崔某的利益。因此,应认定天禄公司2014年5月净资产为42725090元,并以此为基数确定孙某应得股权份额折价款。


02

(2014)一中民终字第1107号


法院判决:诉讼中,法院委托北京科之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就众赢在线公司的股权在2013年3月20日的价值进行评估。但因双方无法提交该公司截至鉴定基准日的连续财务报表等财务资料,导致本案评估工作因暂不具备评估条件而无法进行。


万×与胡×均认可众赢在线公司有90万元团购保证金。万×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众赢在线公司有债务431529.5元。根据众赢在线公司的公司性质,资产与负债的差额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分割后,众赢在线公司由万×继续经营。


三、以公司注册资本(实缴资本)确定股权价值



总结

以实缴资本确定股权价值一般而言是“最后的选择”。毕竟公司的经营是一个持续波动的过程,以静态的实缴资本确定动态的股权价值是不太公允的。一般而言,公司系刚注册不久、实际经营较少或没有、公司价值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时候,法院也会选择按照实缴资本确定涉案股权价值


01

(2018)沪0113民初14620号


法院判决:因被告拖延不配合致使对该公司股权无法进行评估,原告仅主张分割注册资本金不再主张分割股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实缴的上海同深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首笔注册资本金55,000元发生在结婚之前,属于被告个人财产,原告无权分割。但被告在2013年9月追加实缴的495,000元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实缴资金属于原、被告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分割一半本院予以支持。


02

(2019)浙0681民初1377号


法院判决:本案中,陈某1和陈某2对股权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考虑陈某2系豪越公司的初始发起人,系公司的原始股东,实际投资及运营公司,而陈某1在离婚后变更为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后,公司一直未经营,故从有利于企业利益的角度考虑,本院确认案涉股权归陈某2所有,陈某1可以取得相应的股权分割折价款。因陈某1不同意对涉案股权实施竞价或评估等确定实际价值,且公司无正式的会计资料,目前实际未经营,为避免讼累,及时解决纷争,结合双方曾在再审中均同意对公司股权按注册资本10万元对对方予以折价补偿的陈述,本院以投资额46500元作为涉案股权的现有价值,按照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确定陈某2支付给陈某1股权折价补偿款32550元(46500×70%)。


03

(2013)杭拱民初字第1508号


法院判决:因原、被告对股权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需对杭州**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在该期间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但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审计评估所需材料。本院认为,在此情况下,该阶段的举证责任在于唐某,其无法提供该公司该期间的公司账册,应由其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故汪某本可据此分得股权折价款60万元及合理增值。(实缴注册资本为120万元)





除上述提到的方式以外,还有以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对价、公司净资产、公司年报确定的资产价值等为依据确定股权价值。而具体采取何种方法,各法院不尽相同。建议是提前了解案件的办案法院、法官的裁量习惯,并准备对应的案件材料和明确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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