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同意离婚,就子女抚养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综合考虑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子女年龄和生活状态及环境,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确定孩子的抚养权。
法官裁判要旨:父母双方均有工作和稳定收入,子女跟随父或母生活,除考虑双方经济条件外,亦应综合考虑子女年龄、生活现状及环境、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出发,作出裁判。
基本案情:王某(男)与赵某二人2011年自由恋爱结婚。双方婚后育有一女王某某。现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王某其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女方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权未达成一致意见。一审综合案件情况认为准予离婚并判决女儿王某某跟随母亲共同生活。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判决结果:二审法院认为,男方上诉要求女儿抚养权主要理由系自己收入,家庭条件优于女方,爷爷奶奶姑姑可以帮助男方照顾孩子。经审查,父母双方均有稳定收入均具备抚养能力。父亲虽经济条件更好,但工作繁忙且经常出差。孩子尚年幼,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对母亲依赖性较强;母亲有较多时间陪伴和照料未成年子女。改变目前生活环境, 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本着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判决准予离婚,将女儿判归女方抚养适当。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