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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离婚问题,许多夫妻都遇到过(附经典案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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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幸福、美满的婚姻是每个人的美好愿望。但现实的状况令人担忧,离婚问题目前已经成为大众普遍关注的热点。


婚姻问题关系到我们每一个家庭的和睦。因此,在“3·8”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洛阳中院从近年来所受理的离婚案件中进行调查分析,推出四例典型案例,给全市广大妇女朋友们释法答疑,针对离婚诉讼及抚养权纠纷,为大众提供关于如何应对婚姻纠纷的参考。


婚纠纷:感情基础深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应不准予离婚。


 

法官裁判要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要根据离婚纠纷案件的客观事实来确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基本案情:吴某(男)与李某于2006年相识,自由恋爱,于2011年4月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3月婚生女吴某某出生。双方共同打拼,购买房产一套。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吴某认为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放弃子女抚养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年轻气盛、欠缺处理家庭矛盾的能力和技巧,草率离婚只会对双方造成伤害且不利于婚生女吴某某的身心健康。若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上互谅互让、关心彼此,夫妻感情可以改善。故对吴某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吴某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


判决结果: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后双方虽因家务琐事发生吵闹,但双方共同奋斗打拼近十年,婚姻基础较好;本着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李某对婚姻家庭全心付出且婚生女吴某某尚年幼;夫妻双方感情亦尚未破裂,今后通过理性平和沟通,积极面对和妥善解决矛盾,能够和好,构建一个幸福的家庭。原审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适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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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法官裁判要旨: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随父随母生活,其有权对自身民事权利进行处分,为更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法院应考虑子女的意愿。


基本案情:张某与康某(男)2006年自由恋爱认识,2007年12月举行婚礼,2010年1月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4月生育女儿康某某。后双方因琐事争吵产生矛盾,自2016年12月分居;要求离婚并且要求确认女儿抚养权,康某虽同意离婚,但要求女儿归自己抚养,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张某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同意离婚,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女儿康某某抚养权归父亲康某。张某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


判决结果: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婚生女康某某的抚养权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意见。现康某某已年满十一周岁,且表示更愿意跟随母亲张某共同生活,张某亦有稳定工作收入,具备抚养能力,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并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二审法院改判婚生女康某某抚养权归母亲张某。


离婚子女抚养权纠纷(二)


 


双方同意离婚,就子女抚养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综合考虑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子女年龄和生活状态及环境,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确定孩子的抚养权。


法官裁判要旨:父母双方均有工作和稳定收入,子女跟随父或母生活,除考虑双方经济条件外,亦应综合考虑子女年龄、生活现状及环境、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出发,作出裁判。


基本案情:王某(男)与赵某二人2011年自由恋爱结婚。双方婚后育有一女王某某。现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王某其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女方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权未达成一致意见。一审综合案件情况认为准予离婚并判决女儿王某某跟随母亲共同生活。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判决结果:二审法院认为,男方上诉要求女儿抚养权主要理由系自己收入,家庭条件优于女方,爷爷奶奶姑姑可以帮助男方照顾孩子。经审查,父母双方均有稳定收入均具备抚养能力。父亲虽经济条件更好,但工作繁忙且经常出差。孩子尚年幼,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对母亲依赖性较强;母亲有较多时间陪伴和照料未成年子女。改变目前生活环境, 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本着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判决准予离婚,将女儿判归女方抚养适当。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给未成年子女订立婚约,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法官裁判要旨: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基本案情:赵某(男)与姚某(女,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于2018年经媒人介绍相识。后双方订婚,赵某给姚某20000元彩礼。双方相处不久发生矛盾,后双方解除婚约,男方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一审法院认为男方明知对方为未成年人仍与之订婚,为过错方,判决驳回男方诉讼请求。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判决结果:二审法院认为,未成年女方的父母给未成年子女订立婚约,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存在过错。男方明知道对方系未成年人,与之订婚,亦存在过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婚约彩礼应部分返还。二审综合考虑案件情况,酌定女方父母返还彩礼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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