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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95期)你有病,我无性生活,为啥不给我离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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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老病死是每个人的必经之路,终究逃不过,“疾病无情,人间有爱”说得是挺好的,但是也有“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就拿患难夫妻来说,你身边有多少对?你估计听到的都是某某身患重病,其配偶提离婚,或跑路了,或将其赶出家门等,这样的案例现实生活中非常多。从而产生诸多疑问,例如:难道法律真的会放纵这些“无情”之人吗?难道《婚姻法》所说的婚姻自由只是显摆的,不起作用的?你有病,我无性生活,为啥不给我离婚,这样公平吗?先看一则案例:

案例

谢先生与林小姐二人经相亲认识,一见钟情,在家人及朋友眼中,男方帅气多金,女方貌美如花,可以说是相当般配,彼此间有非常多的共同语言,均深感对方是可以相守一生的终身伴侣,于是很快便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但婚后生活一段时间却发现两人的“三观不合”,经常吵架,这并不是致命的伤,致命的是谢先生经常与朋友一起酗酒,经林小姐多次劝解依然当耳边风,终于因酗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中风倒下,刚开始林小姐还是会在医院细心照顾谢先生,但是时间久了,林小姐觉得自己尚年轻,可以找到更好的,也耐不住寂寞,感觉生活完全没有乐趣,便向法院起诉离婚,去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

#案例分析1#

看完案例,很多人觉得林小姐很现实,很残忍,所谓的一见钟情经不起半点挫折,说散就散,但是我们不应该完全站在道德的至高点去批判林小姐的行为。我们国家是保护婚姻自由的,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林小姐是有权利行使自己的离婚诉权的,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但是并不是林小姐想要离婚就能离婚的,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就是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也就是说法院会通过考察谢先生与林小姐的感情基础,会具体考察谢先生与林小姐是如何相识的,怎么结婚的,婚后感情是否良好,是否有孩子,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是什么,这个矛盾是否可以调和,现在谢先生患病对双方感情的影响有多大等因素,然后综合判断双方的感情是否达到了确已破裂的地步。

#案例分析2#

而且现在谢先生还在治疗和休养期间,正是需要人照顾的时候,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是有相互扶助的义务的,如果在这个时候起诉离婚,法院也会认为林小姐违反了法定的扶助义务,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遗弃罪,所以很有可能驳回她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扶养是指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或同辈间在物质上、生活上的相互帮助,是因亲属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扶养费是这种帮助的具体表现。

而遗弃是要摆脱扶养、拒绝履行扶养的义务,甩掉生活的负担和包袱。不尽扶养义务与遗弃有很多相似之处,如均要符合以下要件:一方对另一方要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扶养人有扶养能力;扶养人有拒绝扶养的故意和行为。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就构成了一方对另一方不尽扶养义务之行为。遗弃在法律上是一种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总结

综上,如果林小姐真的铁了心要跟谢先生离婚,要成功诉讼离婚,林小姐必须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也没有和好的可能,这是法院判决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分水岭,也是举证的关键点。

林小姐不妨收集下列证据:谢先生的医疗诊断书、购买药物凭证、夫妻经常吵架的证人证言、婚前感情基础薄弱证据(闪婚或逼婚)、希望生育孩子的个人陈述等。如果林小姐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收到离婚判决书六个月后再起诉离婚,胜算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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