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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做亲子鉴定才有法律效力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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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生活中因为在医院抱错婴儿或者儿童被拐卖多年难以确认是否亲生子女等原因,父母常需要通过亲子鉴定来确定血缘和身份关系,那么亲子鉴定的法律效力如何?怎样申请亲子鉴定?看完下面的文章您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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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申请亲子鉴定

      司法实践中出于各种原因可能需要进行亲子鉴定,但是亲子鉴定的法律效力如何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区分,具体的说,夫妻双方自愿申请具有法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有效,可以作为辅助证据采用,详细分析如下:

(一)具有法律资质的鉴定机构结果有效。夫妻双方私下去做亲子鉴定是允许的,法律承认具有亲子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但如果是单方面鉴定,作为证据提到法庭后很容易被对方提出质疑并推翻。

(二)夫妻双方自愿、合格资质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的认定。

(三)单方委托民间机构亲子鉴定结论无效。法院一般认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个人私自到民间机构做鉴定,其亲子鉴定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司法程序确实需要做亲子鉴定,也应到司法机关指定的机构去鉴定。

二、怎样申请亲子鉴定?

了解亲子鉴定的法律效力后,最需要关注的是怎样申请亲子鉴定?申请亲子鉴定程序主要有以下三个:一是满足亲子鉴定的条件,二是向有关资质的机构提出申请,三是符合法定的鉴定程序。

(一)满足亲子鉴定的条件:

1、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2、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3、 因婴儿抱错怀疑非自己亲生而拒绝从医院抱领的,医院或者父母方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

4、拐卖妇女、儿童罪,当公安干警解救出被拐卖的儿童之时,不能确定生父母而需要亲子鉴定的。

(二)申请亲子鉴定的程序:

1、依申请启动鉴定程序。亲子鉴定程序涉及到多方当事人的人身利益,一般采取当事人主动申请的原则。在处理家庭纠纷案件时,审判机关即使怀疑“父子”关系,也不能依职权主动委托有关部门作亲子鉴定,只有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审判机关才能考虑是否启动这一程序。

2、由司法机关指定机构鉴定。

一般可以由以下机构鉴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北京市血液中心等通常接受公检法鉴定、公证的单位进行鉴定。

3、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双方当事人必须提供身份证(护照)、出生证等有效证件的正本,由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核对和验证身份无误后,复印存档,正本当即归还当事人。

以上就是关于“亲子鉴定的法律效力如何?怎么申请亲子鉴定?”相关问题的解答。不论亲子鉴定的结果如何,子女都是无辜的,申请亲子鉴定不仅会给子女的身心发育带来重大的影响,而且也会影响其正常的学习生活,因此申请亲子鉴定一定要非常慎重,在不确定具体的法律程序和操作细节时最好先向专业律师咨询之后再做决定。

2
私下做的亲子鉴定能否成为必要证据?


一般不可以,因为私下做的亲子鉴定无法保证标本的确切性,及鉴定程序和亲子鉴定机构资质合法性,而不被对方当事人所认可。最好通过人民法院依据司法程序委托有相应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和鉴定人员。所做出的亲子鉴定结果才是真实,可信的。而被人民法院所采纳。


3
要求做“亲子鉴定”合法吗?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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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做亲子鉴定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2条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人们对于直系血亲关系会格外重视,往往就亲子关系发生争议。在审判实践中,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充足的证据让法官对需要裁决的有关亲子关系的事项作出确认,就需要借助科学的办法—DNA亲子鉴定技术来甄别亲子关系是否存在。该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几近百分之百,但有的当事人一方出于利益关系的综合考虑,拒绝做亲子鉴定。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否推定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对此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作了如下规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在审判实务中,该司法解释会被灵活化运用。真实的血缘关系并非亲子关系成立的唯一要素,从亲子关系的安定,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和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对于提起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的当事人主张是否支持不能机械的以本司法解释的第2款来简单对待。对于有迫切抚育需要的未成年人,则应果断适用本条司法解释第2款之规定,判决确认亲子关系,以保护未成人利益。但对于请求认领已经跟随母亲另组家庭生活的未成年人为其亲生子女的当事人,法院会在具备本司法解释第2条的情况下,还会权衡支持其诉讼请求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该子女是否已经被继父通过法律程序收养,及主张认领非婚生子女的一方是否曾因虐待,遗弃子女被判刑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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