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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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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1998年11月23日 豫高法发[1998)64号

各市、地、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分局;郑州各级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处:

新刑法颁布实施以来,因有关条款对犯罪数额、情节等定罪量刑标准缺乏明确的规定,各司法机关在具体适用中难以操作,影响了刑事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省法院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参考原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就新刑法有关条款的数额、情节等标准拟定了初步意见。经与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多次座谈、修改后,形成该纪要。现下发给你们,暂作为我省刑事司法的参考依据,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际执行中,若有什么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本纪要于下发之日起实施。下发之日前已经处理的案件或已经批捕正在审查起诉及进入审判环节的案件,不适用本纪要规定。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相关司法解释的,以司法解释为准。

附:

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

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数额巨大:股份有限公司五百万元以上。以生产经营为主和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五万元以上;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十五万元以上;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五万元以上。

后果严重:严重损害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给投资者或者其确债权人造成五十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等。

其他严重情节:取得公司登记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导致出资者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等。

单位犯罪的,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上述数额的二倍。

163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

164条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数额较大:二万元以上;数额巨大:十五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

165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十五万元以上。

166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重大损失:五万元以上;特别重大损失:十五万元以上。

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被骗

重大损失:十万元以上;特别重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168条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重大损失:亏损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且亏损数额占国有公司企业注册资金数额30%以上或亏损额在50万元以上的情形。

169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严罪

重大损失:十万元以上;特别重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170条 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总面值在人民币五百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五十张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数额特别巨大:一万五千元以上;币量一千五百张以上。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2、以机械印刷方法伪造货币的;3、金融、财会等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伪造货币总面值一万元以上或币量一千张以上的;4、伪造货币并投放市场流通总面值一千元以上或币量一百张以上的;5、因伪造货币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伪造货币的行为,伪造的货币总面值在五百元以上或者币量五十张以上的;6、具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

171条 第一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数额较大:一千元以上;币量一百张以上。

数额巨大:三万元以上;币量三干张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十万元以上;币量一万张以上。

第二款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值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一百张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数额巨大:三万元以上;币量三千张以上。

其它严重情节:1、曾因该行为被行政处罚过的;2、累犯;3、造成恶劣影响的等。

172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币量二百张以上。数额巨大:三万元以上。

173条 变造货币罪

数额较大:一千元以上|币量一百张以上。数额巨大:一万五千元以上;币量一千五百张以上。

174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情节严重:1、非法成立多家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2采取恶劣手段如伪造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或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编造谎言、欺骗群众的;3、国家机关不顾主管机关的制止,擅设金融机构造成恶劣影响,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4、伪造、变造《伪融业务许可证》等。

175条 高利转贷罪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单位犯罪:五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单位犯罪:十万元以E。

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数额巨大:一百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

数额巨大:一千万元以上。

其它严重情节:手段恶劣;屡教不改的;用于非法活动;造成十万元以上损失的等。

178条 第一款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数额较大:面值一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面值一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面值十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

数额较大:面值一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面值五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面值二十万元以上。

第二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数额较大:面值五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

数额较大:面值五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面值三十万元以上。

179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一百万元以上。

后果严重:严重冲击国家债券市场,造成股市大幅波动,引起一时或一地金融秩序混乱,造成购买者自杀、精神失常或群体上访以及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的群体事件,导致社会稳定受到较大影响的;给购买者造成十万元以上损失的等。

其它严重情节:多次实施该行为;因此曾受过处罚的等。

180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情节严重:给所有投资者共造成十万元以上损失;引起证券市场混乱;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等。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五十万元以上损失或违法所得二十五万元以上的等。

181条 第一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严重后果:引起股票价格重大波动,导致证券市场秩序混乱,引起股民心理恐慌、大量抛售或买进某种股票、给股民共造成十元以上重大损失;影响国家宏观调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第二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严重后果:参照第一款

186条 第一款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较大损失:五万元以上;重大损失:十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

较大损失:十万元以上;重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第二款 违法发放贷款罪

重大损失:十万元以上;特别重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

重大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特别重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187条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重大损失:十万元以上;特别重大损失:兰十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

重大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特别重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188条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较大损失:五万元以上;重大损失:十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

较大损失:十万元以上;重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189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重大损失:十万元以上;特别重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

重大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特别重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190条 逃汇罪

情节严重:逃汇折合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采取伪造有关批准文件等手段进行逃汇的;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

191条 洗钱罪

情节严重:洗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手段恶劣的;多次洗钱的等。

单位犯罪:洗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192条 集资诈骗罪

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一百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

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其它严重情节:造成恶劣影响的;引起被害人自杀、集体上访的;给被害人造成十万元以上损失的等。

193条 贷款诈骗罪

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二十万元以上。

“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参照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

194条 第一款 票据诈骗罪

数额较大:五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十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

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三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一百万元以上。

195条 信用证诈骗罪

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

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二十万元以上。

198条 保险诈骗罪

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二十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

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二十五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一百万元以上。

204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数额较大:二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

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一百万元以上。

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一款

虚开税款一万元或致国家税款被骗取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一百万元以上。

第二款

数额特别巨大:一百万元以上;

特别重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第三款

单位虚开税款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一百万元以上。

206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一款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

额累计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数量较大;一百份以上;五十万元以上。

数量巨大:五百份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参照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款

数量特别巨大:一千份以上;一千万元以上。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一百万元以上;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第三款

单位犯罪

数量较大:五百份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数量巨大:一千份以上;一千万元以上。

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数量较大:一百份以上;五十万元以上。

数量巨大:五百份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

单位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数量较大:五百份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数量巨大:一千份以上;一千万元以上。

208条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209条 第一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或者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数量巨大:二百份以上;

数量特别巨大:一千份以上。

单位犯罪:

单位非法制造或者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二百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数量巨大:一千份以上。

213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销售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等。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销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等。

单位犯罪: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销售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等。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销售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等。

214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

数额较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

215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二万件(套)以上的等。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非法经营额三十万元以上;五万件(套)以上的等。

单位犯罪: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件(套)以上的等;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额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十万件(套)以上的等。

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二万元以上;单位犯罪:十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单位犯罪:五十万元以上。

其他严重情节:因侵犯著作权曾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曾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18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数额巨大:个人二万元以上,单位十万元以上。

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重大损失:十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五十万元以上。

特别严重后果:给权利人的生产、经营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甚至导致企业破产等。

221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重大损失:十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五十万元以上;

其他严重情节:多次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损害多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等。

222条 虚假广告罪

情节严重:多次作虚假广告;曾因此受过行政处罚的;使他人遭受十万元以上损失;导致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牟取利润数额特别巨大的;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秩序的等。

223条 串通投标罪

情节严重:使他人遭受十万元以上损失;造成招标、投标工作严重混乱的等。

224条 合同诈骗罪

数额较大:五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

数额较大;二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

226条 强迫交易罪

情节严重:多次强迫交易的;非法牟利数额大的;以强迫交易手段推销伪劣产品的;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等。

227条 第一款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二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

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第二款 倒卖车票、船票罪

情节严重: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以及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非法经营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情形;或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起点标准,但曾因此被治安处罚二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的等等。

229条 第一款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虚假内容比较大;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十万元以上重大损失的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第三款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严重后果:使国家、集体、个人利益遭受十万元以上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230条 逃避商检罪

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影响人身健康的等。

263条 抢劫罪

抢劫数额巨大:二万元以上。

266条 诈骗罪

数额较大:三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四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二十万元以上。

267条 抢夺罪

数额较大:五百元以上;

数额巨大:五千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三万元以上;

其他严重情节:造成严重后果;多人多次;造成恶劣影响的等。

268条 聚众哄抢罪

数额较大:一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一万元以上。

270条 侵占罪

数额较大:五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271条 第一款 职务侵占罪

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

272条 第一款 挪用资金罪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本单位资金二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本单位资金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274条 敲诈勒索罪

数额较大: 2千元 ;

数额巨大: 2万元;

其他严重情节:累犯;首要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我省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2000年10月9日 豫高法[2000]219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郑州两级铁路运输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我省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二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75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二万元以上;

其他严重情节:毁灭生产、生活资料或贵重物品、损失严重;动机卑鄙,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无法正常生活的等。

276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情节严重:破坏重要机器设备,给生产经营或者科研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动机卑鄙,手段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二万元以上的;造成生产经营停顿,给生产经营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重大的等。

345条 第一款 盗伐林木罪

数量较大:2立方米或幼树100株;

单位犯罪: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

非林区:1立方米或幼树50株

单位犯罪:1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

数量巨大: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

单位犯罪:100立方米或幼树5000株;

非林区:1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

单位犯罪:50立方米或幼树2500株;

数量特别巨大:100立方米或幼树5000株;

单位犯罪:500立方米或幼树25000株;

非林区:50立方米或幼树2500株;

单位犯罪:250立方米或幼树15000株;

第二款 滥伐林木罪

数量较大:1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

单位犯罪:100立方米或幼树5000株;

非林区:5立方米或幼树250株;

单位犯罪:50立方米或幼树2500株;

数量巨大:100立方米或幼树5000株;

单位犯罪:1000平方米或幼树50000株;

非林区:50立方米或幼树2500株;

单位犯罪:500立方米或幼树25000株。

387条 单位受贿罪

情节严重:受贿十万元以上;虽不满十万元,但因受贿给本单位造成五万元以上损失或造成其它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389条 行贿罪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391条 对单位行贿罪

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虽不够数额标准,但具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392条 介绍贿赂罪

情节严重: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93条 单位行贿罪

情节严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不满十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95条 第一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差额巨大:十万元以上。

第二款 隐瞒境外存款罪

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

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

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三十万元以上。

397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数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04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重大损失:五万元以上;特别重大损失:二十万元以上。

405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重大损失:五万元以上;特别重大损失:二十万元以上。

40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重大损失:十万元以上;特别重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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