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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公司”怎么分割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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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共同开办公司非常多见,在夫妻二人公司中,双方在公司中各占一定份额的股权,公司没有夫妻以外的第三人股东。但是如果不幸夫妻双方要离婚,那么对于夫妻公司的分割也不同于普通的财产分割,今天我们聊一聊几个常见问题!

 

01

是否完全按照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分割?

夫妻二人公司在注册时,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必须在工商部门登记各自的持股比例并提交夫妻双方财产分割证明,因此,这个登记的股权分配比例能否作为夫妻二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也就是说夫妻二人进行股权分割时,能否直接按注册的股权比例分配,而不再按照家庭共同财产分配平等原则由夫妻双方各享有一半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决中认为工商部门登记的股权持股比例在实践中往往是设立公司的夫妻二人为满足登记部门的要求而填写的,并非夫妻双方对股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约定。除非双方书面明确约定了适用分别财产制,则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应当从起约定。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当初在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只是为设立公司而做的表面文章,而其真实意思还是夫妻各半持有公司的股份,那么就应按夫妻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不应简单地根据工商登记中载明的投资比例将公司财产判归各方所有。

 

02

法院判决分割何时生效?

夫妻二人公司中因为不涉及其他股东法院会直接将股权进行分割,或者判决双方各持相应份额或者判决一方持股另一方支付对价款。这样就涉及到股权架构的变化甚至是公司性质的变化。但是这与公司法的意思自治并不矛盾。有学者认为法院生效裁判能直接引起股权变动是因为法院生效裁判并不是法律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引起的股权变动不需要公示。在生效裁判引起股权变动的情况下,股权的变动不是因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司法裁判。此外,当股权权属发生争议时,法院是对争议进行裁判的终局机关,法院裁判文书具有确定的、终局的法律效力,且具有国家强制力。因此,法院生效裁判中的股权变更内容应具有设权效力,可使权利人取得股东资格,即使裁判生效后未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03

夫妻公司的债权债务怎么办?

家庭财产与夫妻公司财产混同的行为,并不构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体要件和结果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或公司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决议之前,公司股东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缺乏法律依据。举重以明轻,在夫妻公司中,未经过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决议或公司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前,相关公司利润属于公司法人财产范畴,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离婚纠纷中直接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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