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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能否要求分割配偶公司的经营利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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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近期接到顾问单位A公司股东张先生的咨询,其配偶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请求之一是要求“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股权收益850万元”

这则案例中,原告要求“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股权收益850万元”的事实理由是:被告是A公司占股51%的股东,A公司曾经对外有股权投资项目,后来A公司退出项目,将项目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被投资方,能够取得一定的股权转让款;原告认为该股权转让款属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的经营收益,被告应当向原告分配。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夫妻共同财产的表现形式,已经不再简单局限于银行存款,房产汽车等普通的物,公司股权及收益也越来越多的成为离婚诉讼中原、被告要求分配和分割对象,因此,这一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代表性。

那么原告的此项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律师分析

客观来讲,这850万的收益与原告确实是有关系的,但是想要实际分割就没有那么简单了。因为未经公司内部治理法定程序处理前,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所得的资产(含未分配利润)、债权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离婚纠纷中直接予以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或公司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决议之前,非股东一方的配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向股东分配利润,或者判令配偶股东向其支付应得的公司经营利益,则缺乏法律依据。

本案中,A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价款未经过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前,相关公司利润仍属于公司法人财产范畴,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离婚纠纷中直接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

《公司法解释四》

第十五条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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