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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前当事人必须做的三件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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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人们往往首选协议离婚,若协议离婚不成时,人们就只能选择诉讼离婚了。那么,在诉讼离婚前,当事人要做哪些事呢?

Part.1

确定诉求

离婚诉讼,无非是要解决三个问题。

第一

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

分割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

第三

离婚后子女归谁抚养及抚养费数额问题。

离婚当事人应结合自身情况,针对上述问题,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若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也无子女,则问题就简单的多了,诉讼请求就一个,要求与被告离婚。如涉及其它问题,则再将涉及到的其它问题写在起诉状诉讼请求部分中即可。

 

Part.2

收集证据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离婚诉讼也是如此。离婚诉讼当事人针对自己的离婚诉讼请求,需要准备下列基本证据。

1、原告身份证。原告自己的身份证是必须的,这是证明原告本人系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必备证件。

2、结婚证。结婚证是要证明当事人双方系夫妻关系,如果没有领取结婚证那就不是夫妻(事实婚姻除外),故也不需要离婚了。

 如若结婚证丢失怎么办?应去原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为民政局)补办结婚证或者要求开具具有婚姻关系的证明。

3、户口本。如离婚当事人没有未成年子女,户口本可以忽略。如若当事人有未成年子女,户口本则不可缺少。因为户口本,可以体现当事人的子女数量、年龄等情况,这直接关系到抚养费的计算。新生儿,如没有上户口,可以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替代。

4、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目前来看,房产是大部分家庭财产的主要部分,房产证可以直接证明房产的权属情况,是确定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若,房产证尚未取得,购房合同也是确定房产财产权利的依据。当事人双方如果有房产应该及时向法庭提交证据。

上述证据是当事人在诉讼离婚时需要收集的一些基本证据,特别是证据1、2,必不可少。当然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当事人提供证据还应按其诉求来确定,诉求决定证据。例如,原告想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需要收集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的证据,如涉及第三人债务,需要提供相关债务凭证,如涉及住房公积金,需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等。若,婚姻关系复杂或财产关系复杂或双方都争夺子女直接抚养权时,建议聘请律师。律师可以从专业的角度,给当事人提供最佳的诉讼方案和尽可能的为当事人寻求对已方有利的证据,进而增加当事人一方胜诉的机率。


Part.3

确定管辖

第一、一般情况,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或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被告都是公民,故一般的管辖确定原则是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此时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若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则应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出现下列情况的,可向原告住所地或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民诉法24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民诉法24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司法解释12条)

当事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及案件情况确定管辖法院,以防止因管辖权问题,导致诉讼期限被拖延,陷入不利情境下。

任何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考虑上文所述三件事,只有将上述三件事准备充分了,离婚诉讼才能提起。

备注

(1)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离婚诉讼应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3)本文不包括涉外的离婚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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