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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犯罪的转化犯的概念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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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众犯罪的转化犯的概念
所谓“聚众犯罪的转化犯”,就是指行为人在聚众犯罪中的实施聚众犯罪时由于连带的行为又触犯了另一较重的犯罪,因而法律规定以较重的犯罪论处的情形,此时对行为人不再以其所实施的聚众犯罪的罪名处罚,也不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而是以刑法规定的其他条文规定的另一罪名处罚。
转化犯概念的提出一般认为是为了解决罪数问题,因此,转化犯的特征问题对于正确理解转化犯有着重大意义,它对于解决审判裁判中的一罪与数罪总是,做到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于转化犯的基本特征,刑法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转化犯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一是法律表现形式的特定性,是指转化犯以特定的法律用语为其识别标志;二是转化范围的特定性,是指转化犯必须是由此罪向彼罪的转化,而且是轻罪向重罪的转化;三是转化条件的特定性,是指转化犯的成立是以特定的条件为基础的,这个条件就是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上述三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转化犯。〔1〕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转化犯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一是其转化性,认为转化犯的关键词是转化;二是其递进性,在存在转化犯的情况下,由本罪向他罪的转化,它们之间存在一种递进关系;三是法定性,是指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转化犯。〔2〕第三种观点则认为,转化犯有四个基本特征,一是转化犯是罪质的转化,而且一定是轻罪向重罪转化;二是转化犯的转化前提是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和客观行为方式的变化,或者具有其他法定的转化条件。并且故意内容的转化是其转化的重要前提;三是转化犯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类型或形态,即它必须具有法定性;四是转化犯是行为人基于两个犯罪故意并实施了两种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犯罪构成。〔3〕根据刑法理论界对转化犯的特征的理解,我们认为聚众犯罪转化犯成立的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行为人事先必须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聚众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这种行为必须是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某种聚众犯罪所需要的危害行为。如果这种行为本身不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某一种聚众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当然就不可能从一种聚众犯罪转化为另一种犯罪,也就是说不存在转化的前提或基础。二是前一种聚众犯罪行为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转化为一种性质更为严重的犯罪。这种转化应当是其性质从轻到重的转化。三是前一聚众犯罪行为转化为性质更为严重的另一种犯罪的条件以及转化为何种犯罪都应当由刑法明文规定。这个条件既可以是发生了某种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也可以是别的构成要件的转化,还可以是危害行为本身发生质的变化。用一个逻辑公式来表示就是A+b=C,在这里,A就是转化前的较轻的聚众犯罪,b就是转化的条件,B就是转化后的重罪。其中A、b、C都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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