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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的两个认定问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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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法条关于聚众斗殴罪的规定过于简单,造成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困惑。由于在理论上各说不一,导致司法认定的不统一,有损司法公信,所以建议最高法院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或由各高级法院出台地方性的司法指导意见,以维护法律的统一适用,避免司法认定的混乱。
  一、在持械聚众斗殴中,哪些人对持械行为负责?
  持械聚众斗殴的,属于情节加重犯。司法实践中,对部分行为人持械,部分行为人未持械是否应对该情节负责的问题认定混乱。一种意见认为聚众斗殴是共同犯罪,部分行为人持械的应对持械行为负责,部分行为人未持械的也应对该情节负责。另一种意见认为,要从行为人对持械的事实是否明知的角度来判断,如果对于他人持械的行为明知的,那么未持械的行为人应该对持械行为负责;如果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其对持械行为持反对意见的,那么未持械的行为人则不对持械行为负责。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二、聚众斗殴罪是否要求双方都要三人以上?
  所谓聚众,是指聚集多人同时同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多人,是指包括纠集者在内的三人以上。聚众斗殴罪要求人数达到三人以上,但对三人如何认识,司法实践中也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斗殴的一方人数在三人以上,就可构成聚众斗殴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斗殴是互相攻击,双方都要在三人以上,双方势均力敌,才能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
  笔者认为,只要一方人数在三人以上,就可构成聚众斗殴罪。因为罪行法定原则要求,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根据在于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方聚集三人以上与他人斗殴的行为,已经完全具备刑法所规定的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至于对方参与殴斗的人数是否在三人以上,不能影响被告方本罪的成立。如果机械地认为双方都要达到三人以上,只有一方未达到三人,另一方人数已满足三人以上的条件都不构成聚众斗殴罪,那就是在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之外新增加条件,这显然不符合刑法学定罪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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