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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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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大都希望对方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如果对方同意,双方能够协商一致,法院对此不会持有异议。如果对方不同意,法院会如何裁决呢?
我们首先看一个案例:
裴某(男)与Sebaochzhay Ekaterina(中文名字:卡某)于2002年相识,2003年开始同居,2005年1月27日,卡某在北京中日友好医院生育一个男孩,取名Sebaochzhay  Mikhail(中文名字:米某)。米某加入了俄罗斯国籍,出生后,一直随母亲生活,往返与中国和俄罗斯之间。后来,裴某(男)与卡某分手。
裴某系百花园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公司占有80﹪的股份,在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管庄村有一个农家院,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小区有一套房产,有一辆丰田轿车。
2009年,Sebaochzhay  Mikhail(中文名字:米某)及其法定代理人Sebaochzhay Ekaterina(中文名字:卡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裴某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66,59万元。被告裴某同意支付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要求按照月支付,每月500元至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支付。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判决裴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
Sebaochzhay  Mikhail(中文名字:米某)及其法定代理人Sebaochzhay Ekaterina(中文名字:卡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Sebaochzhay  Mikhail(中文名字:米某)及其法定代理人Sebaochzhay Ekaterina(中文名字:卡某)均非中国国籍,现在不在北京居住,以后也不会在北京居住,而裴某名下购置了房产和车辆,具有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能力。如果按月支付抚养费,不利于米某的成长,因此,对抚养费支付方式进行了变更,改判裴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子女抚养费是应当按月支付还是一次性支。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就是说,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以定期支付为原则,以一次性支付为例外。对于“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支付”中的 “条件”究竟包括哪些情况,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是否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父亲或母亲的经济负担能力。这是第一位的因素。如果父亲或母亲没有经济负担能力,法院不可能判令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
二、是否有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必要。父亲或母亲具有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能力,并不必然导致法院适用“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支付”这一法律规定。“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支付”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所以,法院判定是否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还要考虑有无这个必要。必要性问题与确定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是密切相关的。一般来说,如果离婚后,父亲和母亲在异地生活,且相距甚远,收取抚养费比较困难,申请法院执行成本太高,这就有必要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涉外抚养费纠纷,一般是以一次性支付为原则,定期支付为例外的。但是,涉外因素并不是法院判令抚养费一次性支付的必要条件。国内案件,虽然不具有涉外因素,如果符合一次性支付的条件(即:①父亲或母亲的经济条件比较好,具有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经济负担能力;②具有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必要),法院也会判令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比如说,离婚后,一方在北京生活,另一方在云南或新疆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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