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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团伙盗窃原油,涉案价值2000元,主犯有前科会怎么判?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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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一百一十五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犯罪数额1 000元以上不满1 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 500元以上不满2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我国刑法规定,有前科的人在原刑罚执行完毕5年之内再犯罪的应该从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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