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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侨法丨关于涉外婚姻的二三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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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的扩大开放和发展,现如今,国民选择与外国人、华人华侨、或港澳台同胞结婚的情况,还有我国公民在海外结婚的情况都越来越普遍。那么,今天侨老师就跟宝宝们聊聊这方面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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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涉外婚姻、涉侨港澳台婚姻?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涉侨港澳台婚姻包括国内公民同华侨、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之间的婚姻,包括涉侨港澳台结婚和涉侨港澳台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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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涉侨婚姻法律适用

涉外涉侨婚姻与国内婚姻相比,情况比较复杂,这种婚姻的缔结、恢复或解除,须为当事人双方所在国(所在地)的法律认可。而双方婚姻登记的具体条件和手续,适用婚姻登记地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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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怎么操作?

情况一:涉外涉侨婚姻在中国内地办理登记


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国人与内地居民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根据《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 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 再婚必须持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3. 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证明;


4.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必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必须持配偶死亡证明,有过同居关系的,必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港澳同胞需要准备的材料或者证件:

1. 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2. 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或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该证明从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该证明从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3. 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证明;


4. 从内地去港澳时已达法定婚龄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原驻地、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赴港澳前的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该保证必须经过公证);


5. 离过婚的须持离婚证件,丧偶的持配偶死亡证明,有过同居关系的持脱离同居关系协议书。


台湾同胞需要准备的材料或者证件包括

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 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3. 有效期为三个月的婚姻状况证明(即台湾地方法院以户籍登记底册为依据所公证的文书一式三份)。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应当提交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经该国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的,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经公证的两个知情者的证明和经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书;


4. 离过婚的必须持离婚证件,丧偶的必须持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如果是外国法院的判决书,还须经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在香港、澳门地区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香港、澳门地区的离婚证件;


5. 台湾同胞系大陆居民赴台定居的,还须提供经公证的赴台前的无配偶或配偶离异、死亡的证明,无法出具上述证明的、须有经公证的两个知情者的证明。


注:因为各地在涉外婚姻方面有不同规定的,这里只做一般介绍,具体情况还请咨询相关机构。


情况二:涉外婚姻在中国内地办理离婚


根据《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情况三: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办理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针对双方均居住在驻在国的中国公民的婚姻登记申请秉持如下原则:


为了方便华侨在居住国结婚,我们鼓励华侨按居住国的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如当地有关当局为此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 如该婚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可应其要求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2. 如该婚姻除年龄和禁止近亲通婚的规定外,其他均符合我婚姻法的规定,我也可应其要求,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3. 如该婚姻违反我婚姻法关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重婚的规定,我既不能承认该婚姻为有效,也不能为其出具任何证明。


4. 华侨与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申请结婚登记,我使领馆不受理。如当地有关当局要求我使领馆出具证明时,我可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结婚申请,我使领馆不宜受理:

1. 驻在国法律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为有效;


2. 不符合我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均是华侨,且符合我婚姻法的规定者,如驻在国法律允许,双方又坚持要我使领馆为其办理结婚登记的,我使领馆可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书。如驻在国有关当局要求,我也可为该证书出具译文,并证明其与原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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