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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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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专门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的一种特别刑事诉讼程序。鉴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各方面较之成年人的不同特点,决定了未成年人强烈的模仿欲和好奇心,对外界反应极其敏感,缺乏自控能力,易冲动行事,犯罪行为往往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而他们的个性心理尚未成型,易教育改造,容易挽救。因此,针对未成年人这些特点,需要设立单独的、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减少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现象。2012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创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一、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概述

  (一)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应当加强说服教育,促使其悔罪服法,重新做人。对于有罪的未成年人,要坚持教育和矫治为主,尽可能采用非刑罚化的处理方式,以利于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二)确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司法机关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一制度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决定的。

  (三)确立严格限制适用逮捕原则和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第269条的规定,意味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尽量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降低羁押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尽量减少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通过讯问、听取意见的程序及时发现并纠正诉讼程序中的违法行为。

  (四)确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的这一制度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矫正,促使其尽快、顺利地回归社会,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

  (五)确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些规定对于未成年犯的复学、升学、就业以及保证其顺利回归社会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该项制度成立的现实意义

  (一)适用强制措施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适用拘捕的强制措施时,与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样,往往看重的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对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以及“有无逮捕必要”的限制条件往往很少考虑。不甚至片面的认为,只要法定刑中有监禁刑的规定就可以拘捕。这样的想法其实是很不科学的,因为在实践中未成年犯绝大多数都是初犯,大多均是因为感情用事或者外界诱因促使其误入歧途,对于这样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草率地适用拘捕措施和适用监禁刑,其教育改造质量和社会效果恐怕比这种盲目的“收监执行”要好得多,至少不至于受到羁押期间的“交叉感染”而出现以烂为烂、自暴自弃的现象。而当前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严格限制适用逮捕原则和程序,并且明确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充分的体现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有效地减少关押带来的羁押场所“交叉感染”弊端, 有助于使未成年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重新回归社会。[page]

  (二)提供法律帮助方面。

  1、按照以往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则无类似的规定,致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阶段无法享受法律援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法律援助从审判阶段向前延伸至侦查阶段,将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从法院扩大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效地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诉权。

  2、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时,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这样有效避免了基于未成年人的认知力和表达力的局限性造成的诉讼权利难以行使的情况,而且可以消除未成年人心理上的抗拒和恐惧,更方便未成年人与讯问人之间的沟通,以便查清事实真相。

  3、同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立法的形式将社会调查予以明确,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人犯罪分子、被告人的成长经过、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进而分析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主观恶性,进而可以有针对性的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

  (三)档案记录方面。

  犯罪记录的存在,会给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带来一些消极影响,甚至为他们重新犯罪埋下隐患。根据“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应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和挽救,目的是使他们能较好地回归社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仅有效巩固了刑事诉讼过程中已经实现的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功能,同时还体现了刑事司法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也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给有过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避免前科带来的负面影响,能够平等地享有与其他正常人一样的权利,使其真正改过自新,回归社会,提供了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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