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律师遵义律师
首席律师

汪伦 律师
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
手 机:135-0851-6111
心理咨询更多>>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08-01  
更多
  依据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适用的对象是: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给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权造成危害的犯罪行为。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是指严重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威望、制造社会混乱和社会恐慌、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生产、科研秩序和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如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动等严重犯罪,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必须依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执行。

  三、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泄露国家机密、司法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犯罪,可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遵义律师www.zyls.org遵义离婚律师www.zyls.org,为您提供相关专业的法律知识,找律师,就上遵义律师网和遵义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