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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有哪些种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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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的种类又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对于犯罪的外国人,还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一、主刑
1、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在群众监督下,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方法。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立即向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2、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一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从较轻犯罪到较重犯罪都可以适用。有期徒刑的期限是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严重,但还不必判处死刑,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犯罪分子,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会受到终身处罚,但是犯罪分子服刑过程中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能会获得减刑、假释。
5、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有三种处理结果: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附加刑   
1、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低数额不得少于1000元,并且应当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根据刑法第54条之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4、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境的刑罚方法,是仅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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