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律师遵义律师
首席律师

汪伦 律师
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
手 机:135-0851-6111
心理咨询更多>>
缓刑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9-16  
更多
  
      核心提示:《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还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经执行。累犯不适用缓刑。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还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经执行。累犯不适用缓刑。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能少于1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后确有悔改表现,家庭有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

  惯犯、有前科或者被劳动教养2次以上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及犯罪后拒不认罪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遵义律师www.zyls.org遵义离婚律师www.zyls.org,为您提供相关专业的法律知识,找律师,就上遵义律师网和遵义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