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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涉及第三人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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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涉及第三人债权债务,法院的几种处理方式。随着P2P、私募等理财产品的频繁爆雷,很多投资者都血本无归,运气稍好些的投资者可以拿回部分本金,即便可能挽回部分损失,但往往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清算后才能兑现。对于处在清算期,尚不能确定具体债权金额的理财产品,若属于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离婚时如何处理呢?关于这类问题,想必很多读者都比较关心。碰巧笔者近期正好代理一起离婚案件中涉及P2P理财产品如何分割的问题,本文结合该案例,就法院对该类问题的处理原则进行分享,供参考:

案件简要:男女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19年3月起诉至闵行区法院,案件审理中,双方对离婚、孩子抚养权以及抚养费均没有异议,但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理财产品如何分割存在争议。庭审中,男方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了购买理财产品所签署的协议、支付凭证,更重要的是提供了理财公司不能兑现的相关证据。其中女方观点认为:首先该理财产品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其次,因该理财产品由男方购买,因此该债权归男方享有,由男方向女方支付一半的债权金额。而本律师作为男方的代理人则认为,虽然该债权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但这些债权极大可能不能兑付,若直接将债权归男方享有,要求男方支付女方折价款完全显失公平,因为男方能否最终实现债权存在不确定,故本案不应当处理。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并认为共同债权存在不能兑付的可能性,且相关债权又涉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案对此不作处理。

结合上述案例,本律师通过相关案例检索,对离婚纠纷案件涉及第三人债权债务进行分析归纳:

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这也是法院审理该问题时告知另案处理的法律依据。

从司法实践来看,大部分法院处理该类问题一般仅限定在查清是否存在债权、债务问题,在此基础之上,针对不同情况,按照如下方式分别处理:

(1)双方对债权债务金额均认定,且一方愿意享受债权债务,则法院可以判决债权由一方享有,并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例如,(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665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对于双方一致认可的夫妻共同债权7,500元,根据原、被告在庭审中陈述的债权形成经过等情况,本院酌定上述债权由被告享有,而由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3,750元。判决内容:夫妻共同债权人民币7,500元由被告万某某享有,被告万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陆某某补偿款人民币3,750元。”

(2)若双方对债权债务存在分歧,则法院采取不予处理的方式。例如,(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2784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原告在庭审中主张有夫妻共同债权大概十几万元,而被告仅认可其中一万余元的应收货款系夫妻共同债权,对其余夫妻共同债权均有异议,因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权中的大部分均有异议,且原告亦未明确债权的具体金额,相关债权又涉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案对此不作处理。原告还主张其拖欠多人货款共计186,200元左右,系夫妻共同债务,但因被告对此均不予认可,且原告主张的债务金额为约数,相关债务又涉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案对此不作处理。”在(2017)沪0115民初34055号一案中,法院持同样的观点“对被告所称的涉讼房屋中由其父母借给其100,000元用于原、被告购买涉讼房屋首付款的辩称,因原告予以否认,鉴于被告与其父母的特殊关系,且被告父母又非本案的当事人,故对该100,000元本院不予处理,可由相关权利人另案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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