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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女子为讨情人欢心贩卖毒品获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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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博取他人好感的方式很多,温柔敦厚、善解人意、乐于助人等都令人夸赞不已,而广西宾阳县人女青年余某为讨情人欢心而代为情人贩卖毒品却是实在不该,害人毁己万万不该。近日,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1年3月1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在巴马县城“金湖宾馆”将一大一小两粒约1.25克的毒品海洛因交给黄某华(另案处理),由黄某华代其贩卖。当日19时至次日20时,黄某华分两次将该两粒毒品海洛因贩卖给黄某俊,获款人民币500元;2011年3月至4月22日间,被告人黄某单独或者通过被告人余某在巴马县城区内多次向黄某勇、韦某娜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另通过余某向黄某华贩卖毒品海洛因一次;2011年4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在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当场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23粒重为22.1克的毒品海洛因。

综上,被告人黄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6.928克;被告人余某贩卖毒品海洛因4.703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故意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余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帮助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多次贩卖毒品,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余小红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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