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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女竟是男儿身 辩护人称属于诈骗行为而不能算是卖淫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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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徐州一按摩店女老板赵某容留两“卖淫女”在自己的店里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取“蝇头小利”,而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卖淫女”竟是男扮女装的小伙。31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按摩店女老板容留男子男扮女装卖淫案件,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现年39岁的赵某是山东省东平县人,她于今年1月初在鼓楼区租下一间门面房做起了按摩生意,并打出“招聘按摩女”的广告。随后,马某、潘某前往应征,虽说二人是男子,但他们都有“异装癖”,打扮起来几乎以假乱真,于是,他俩成了赵某店里的“按摩女”。几天后,赵某发现马某、潘某二人不仅为客人按摩,还在店里从事卖淫活动,她非但没有阻止,并与二人约定按一定比例抽取“提成”。

  2月3日下午,3名男子刘某、黄某、王某来到赵某经营的按摩店,与马某、潘某在店内“交易”。事毕,赵某从中获得嫖资90元。

  当天晚上,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将赵某等人抓获归案。归案后,赵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庭审中,赵某的辩护人认为赵某并不构成容留卖淫罪。律师称,男子卖淫应是指同性在明知的情况下,双方以金钱、财物为媒介进行的性交易。本案3名“嫖客”在接受服务时,从始至终均未发现对方是男儿身,马某、潘某的行为只是一种骗财的手段,属于诈骗行为而不能算是卖淫。所以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缺少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处罚。由于卖淫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故对卖淫行为如何界定不是刑法本身的功能,而是治安法规予以调整和规制的内容。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对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均认定为属于卖淫嫖娼行为。鉴于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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