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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司法解释 铁路运输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的确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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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7月30日公布司法解释,对改制后铁路运输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进一步予以规范。记者同时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根据中央关于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全国17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58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改制工作基本完成,今年6月底已全部移交地方管理,顺利实现了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

  铁路运输法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分离,实行属地管辖,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这项改革启动后,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先后妥善解决了铁路运输法院改制所涉及的编制“三定”、人员过渡、办公用房、资产移交、装备标准、经费保障、案件管辖等一系列政策问题。今年年初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铁道部的要求,原隶属有关铁路局管辖的各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启动了一次性整体移交地方的工作方案。至6月28日,18个铁路局、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签订移交协议。据统计,改制过程中铁路系统向地方移交人员共计3300余人,移交资产共计70余亿元。

  改制后,全国各铁路运输法院隶属关系按驻在地行政区划改为地方管理,有关经费改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预算保障,所属人员均按公务员法规定纳入地方行政编制管理,法律职务的任免也分别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7月30日公布的《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将于8月1日实施,根据新的规定,改制后的铁路运输法院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除涉及铁路运输犯罪的各类公诉案件外,还包括有关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除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等各类民事案件外,经驻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铁路运输法院还可受理其他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强调,全国铁路运输法院纳入国家管理体系后,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障铁路运输大动脉安全畅通的审判职责,同时也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提升铁路运输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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